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规范野外农事用火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林业局
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规范野外农事用火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野外农事用火是指在农地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烧田埂草、烧垦开荒、烧灰积肥、烧农作物废弃物、烧果树枝桠条、烧果园草及烧垃圾等各类用火。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野外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意见。林地范围内的用火按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它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逐步用于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发电、燃料加工,实行秸秆还田等,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要重点抓,并设立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挂靠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组成部门及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地内用火的培训、指导与监管,指导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科学用火,教育引导农民不烧荒、不烧田间垃圾、不烧田埂杂草、不烧桔杆,推广农作物桔杆资源化利用,负责农田及农林交错区秸秆还田任务的实施;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内及林缘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野外违规农事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
公安部门:依法侦破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刑事案件;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及火险等级预报。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并积极协助因野外农事用火引发火灾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 村委会要认真做好野外农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野外农事用火的入户管理。村干部实行专人负责,明确村级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野外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因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村委会加注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乡级政府逐日汇总至县级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组成部门对农事用火情况同步共享信息。
野外用火申请内容包括:用火的单位或个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拟采取的防火措施等。
第十条 野外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缘;
(二)开设宽度足够的防火隔离带;
(三)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不点烧;
(四)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
(五)预先准备必要的灭火物资和扑火工具;
(六)燃烧的可燃物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七)现场有足够的看守人员,用火后彻底消除余火,做到“三无”(无烟、无火、无气)。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各县级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各乡(镇)都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落实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严加防范,同时配合做好国家火情监控中心卫星热点核查工作,如实报告火情信息。一旦发现火情,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属森林火灾的应同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督促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村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违反村规民约的野外农事用火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用火个人或单位在申请野外用火时应同时向村委会签署安全用火承诺书,若因防范不力,造成跑火产生的扑火费用由申请用火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