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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02 17:10 来源: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工作,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布并作如下解读:

一、主要依据

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二级定级办法分别由应急部、省厅制定,三级定级办法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我局制定了《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二十条,对三级企业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比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福建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与应急部相一致)。工贸企业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19〕17号》文件执行。

二是明确了企业标准化建设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监管部门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评审工作按原福建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安监管〔2018〕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4〕99号)规定执行。工贸企业和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及其配套的定级标准。

三是明确了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的评审机构。确定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未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化定级工作由定级部门直接负责)。

四是明确了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的组织形式。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市应急管理局行业监管科室分专业负责标准化三级企业确认、公示及公告。

五是细化了申请三级企业的11项条件(第九条)、申请原等级复评时可直接予以公示公告应满足的6项条件(第十二条)。

六是明确了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评定标准可按《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执行。小微企业范围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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