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全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有序推动全市社会应急力量体系形成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由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安全生产、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办公室等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适用对象】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指在漳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指导,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补助机制
第四条 【补助原则】应急救援补助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主体】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上述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下达的命令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责任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助。
(二)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助的,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补助,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视情适当补助。
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但因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产生较大费用的,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应急救援补助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助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误工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其他费等费用,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一)误工费:指对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工作人员的奖励费。误工费=误工费标准×救援实有人数×救援天数,误工费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规定,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救援天数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动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二)材料费:指在应急救援行动中投入的油料、药剂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三)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应急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漳财行〔2014〕19号)的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运输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四)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三项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应由申请补助的队伍自行提供第三方的价格评估鉴定材料。
第七条 【补助程序】应急救援补助程序为:
(一)补助审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市内应急救援行动,在本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30日内,可以向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助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并附加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项目的明细清单作为佐证材料(须由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助申请可延长3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补助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调动单位对装备(车辆)数量、工作时间、补助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补助支付: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补助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1、由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工作的,及时支付补助费;2、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助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助费。如事故责任单位有异议,由事发地市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商解决。
第八条【经费保障】按照“谁调度、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调动单位或事发地政府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经费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将本级应急救援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履行相应保障责任。
第三章 奖励机制
第九条 【奖励范围】仅限在民政部门注册满一年以上且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登记备案,积极参与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调动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民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奖励机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联合考评组,每年对列入奖励范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考核,按考核名次共设置3个“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先进单位”和3个“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优秀单位”表彰名额,按相应等次拨付奖励资金。
考评细则依据队伍场所设置、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工作成效、指挥调度、保障体系等指标综合设置。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奖励范围内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对照《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奖励评估细则》(附件2)开展自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申报表》(附件3)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奖励受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考评实施】采取查阅台账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以下程序组织考评工作:
(一)考评组根据《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奖励评估细则》对申报队伍提交的迎检台账进行检查评估打分。
(二)考评组派出工作组到实地评估对象单位开展进一步检查,实地了解各申报队伍的工作建设情况并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考评组综合台账和实地检查情况进行总分计算,向总分排名前三名的队伍授予“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先进单位”称号牌匾,每支队伍发放奖金8万元;向总分排名第4至第6名的队伍授予“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优秀单位”称号牌匾,每支队伍发放奖金6万元。
对评上省级以上救援队伍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拨付补贴】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市应急管理局将奖励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申请奖励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如在考核评定、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虚假填报、恶意串通等不良诚信行为的,将悉数追回该队伍获得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函报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演练、处置其他突发事件的;调动单位联调专业应急救援队和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的,可以参照上述补助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补助奖励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助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当天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漳州市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
2.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奖励评估细则
3.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