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漳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保障体系,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在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或从事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工作任务】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应急预案等的编制、修订、审查工作;参与应急管理等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和重要课题研究;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评估、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等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专家范围】 应急管理专家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行业属性划分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置细分专业。(详见附件1)
第二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聘任条件】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国家,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熟悉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应急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和政策水平;
(三)综合组专家应具有10年以上丰富的事故和灾害综合救援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其余专业组专家应具有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应急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同等资质)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原则上在漳州市辖区内工作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事故调查及相关调研、检查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资深专家、特殊专业和长期从事应急管理工作除外);
(五)能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各项专家活动;
(六)专家任职期间所在生产经营单位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七)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及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推荐。请推荐和自荐的专家填报《漳州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附件2),提交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聘任专家名单。
(三)公告。经审核研究后符合要求的专家,经五个工作日公示,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解聘范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应急局研究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予以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3次不能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任务的;
(四)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党政纪等规定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的;
(七)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八)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3次及以上的;
(九)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三章 专家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用管分离】专家抽取根据“谁使用,谁抽取”的原则由提出专家使用需求的科室(单位)自主实施专家抽取工作。局机关纪委对抽取工作全程监督,业务科室对所属行业专家有推荐权、审查权、使用权;专家工作完成后应向管理科室及时反馈情况。(填写附件3)
第九条 【抽取程序】
(一)随机抽取。市应急局统一将专家库名单列入局指挥中心平台,通过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系统设定时间内,自动执行专家抽取。本局机关纪委派人参与监督;专家专业应结合工作项目实际确定;
(二)联系确认。专家名单抽取完成后,使用科室(单位)应当及时选中的专家取得联系并予确认。因专家主动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执行委派任务的,应当填写原因并再次进行随机抽取;三次随机抽取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专家库名单内按顺序进行抽取;
(三)事先交底。专家人选确定以后,使用科室(单位)应当在执行委派任务前将相关事项告知、特殊情况或有保密要求的除外。执行委派任务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抽取专家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选用程序】市领导、局领导带队检查时,业务科室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参与;日常检查时,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
(一)专家参与安全检查时,不得向受检查对象发放名片、公司简介等;
(二)向受检查对象提供安全服务的专家,原则上不参加对该企业的检查;参与对企业检查的专家及其工作单位,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向企业提供有偿安全服务。企业确实需要的,由受聘专家向管理科室报备,说明服务事由,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工作规范】
(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调整充实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
(二)专家接到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任务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合理调整工作安排;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等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指令后,应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参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三)专家受应急管理部门指派执行公务,由指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用、报销差旅费;
(四)为应急管理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业务经费支出按照《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的通知》(漳应急[2020]84号)《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增补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漳应急[2022]68号)同时废止。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