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委会,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附件2:事故信息上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附件3: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4: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附件5: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漳州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漳州市应急工作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员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有序,紧密配合。
(5)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依法施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事故处置工作;
(3)超出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处置能力,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行政区划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一般事故(Ⅳ):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处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与《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也是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组织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2 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
全市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主要分布在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行业涉及门类多、数量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较多。在这些工贸企业存在中涉有限空间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等。经综合分析,可能引发重大(IV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类型包括:火灾爆炸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灼烫事故等。(详见附件1)。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漳州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
3.2 市专项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漳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分管领导、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委、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通管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3.3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工贸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成员由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0596-2030003、传真号码0596-2027220。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市专项指挥部领导下,具体承办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本级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做好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做好现场记者服务和管理。
(2)市发改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贸企业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煤、电等其他重要物资的保障和应急调度,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处置现场的安全警戒、秩序管理、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保障救援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5)市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者遗体收殓;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做好事故应急资金支持工作。
(7)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城市供水保障;负责指导工贸企业对施救现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进行应急评估和必要处置,督促指导工贸企业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对受灾影响建(构)筑物进行质量评估、鉴定。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工贸企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内河通航水路运输保障。
(11)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农村供水保障;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辖区调度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工业企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负责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指导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3)市应急局:负责市工贸企业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的信息管理;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情况组织召集相关工贸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救援工作,协调调集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负责工贸企业事故的牵头处置;依法组织指导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市国资委: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对涉及工贸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6)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火灾扑灭,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灾害现场的侦检、提出警戒范围;组织伤员的搜救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19)市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会同广电网络等单位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20)事发地政府:组织或配合市专项指挥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纳入。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或者市专项指挥部任命。
3.4.1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市专项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工作小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工作小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提请市专项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漳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3.4.2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进行设立,并可增减调整):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救援队伍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职责: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变。
(2)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职责: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专项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现场各工作小组的分工协作。
(3)抢险救援组:由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和市专项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4)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职责:主要研究制订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抢险救灾安全保障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
(5)医疗救治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市卫健委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
(6)物资供应组:由当地工信、交通和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工信局负责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7)治安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和安抚等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和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
(10)舆情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宣传、网信、应急管理等人员组成,市委宣传部和当地政府负责协调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3.5 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内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做好与上级预案衔接和跨区应急机构的对接。
3.6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装备或技术等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7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级和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分别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县级政府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3.8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力量等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1)建立健全事故监测网络。市应急局会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贸企业危险源分布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
(2)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政府应加强工贸企业危险源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双重预防体系有关制度,建立体系运行长效机制。根据相关要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危险源、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3)市应急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工贸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危险源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工贸企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4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以下所列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范围等。
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也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蓝色预警(Ⅳ级):由事发地政府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Ⅲ级):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专项指挥部审核后签发。
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由市专项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省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Ⅳ级)响应:事发地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市专项指挥部通知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待命,事发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做好准备。
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响应:市专项指挥部调集相邻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做好准备,接受市委、市政府、省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预警信息要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央企、国企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于能够明确判定为较大以上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件,以及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可越级向上报告(详见附件2)。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确定的较大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可采用速报方式,先报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和简况;发生死伤人数和灾情情况不明的事故,可先报事故时间、地点、类型,有关情况待核实后再作续报。速报时可通过省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的值班信息“上报”或“快报”窗口报送,也可通过传真机、手机短信、电话方式报送。
5.2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组织实施,按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开展事故救援。
(2)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重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失踪),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
(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较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失踪),或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Ⅲ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部组织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一般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局工贸企业监管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救援。
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 响应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3.2 事发地政府响应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失踪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根据救治需求,组织专家拟定医疗救治方案。做好伤员救治、转运、收治工作,收集报告动态信息,组织开展临床救治工作评估,必要时,协调上级卫生部门专家支援。
(3)组织现场人员、应急专业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尽快了解周边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及重要目标物损毁情况等信息;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安排、调度及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指定有关的设施、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14)协调有关企业生产、供应、运输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15)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1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5.3.3 市直有关部门响应
市直有关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指导事故或险情发生地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级力量和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力量增援,及时向市专项指挥部汇报情况,落实市专项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3.4 市专项指挥部响应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信息会商分析,确认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市专项指挥部申请启动本预案及市直有关部门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执行指挥及各成员到位,赶赴现场,与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现场指挥部做好交接,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供水、供电、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资金和环境保护等保障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制订并实施现场处置的具体方案。
调动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当出现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4 现场应急处置
工贸企业事故现场需及时掌握的内容、现场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具体事故类型应急处置要点(详见附件4)。
5.5 信息发布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由上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处置的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由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按相应级别的预案规定的程序决定应急结束。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相应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6.2 社会救助与抚恤
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6.3 调查与评估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及时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现场指挥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卫生、环保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必要时,协调驻漳部队和省工贸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市专项指挥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2 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
工贸生产经营单位按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工贸企业事故特种救援装备和重要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数据库。
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配备、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7.3 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需要的特种药品和特种装备进行研讨,提出储备目录建议,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指定区域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6 治安保障
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7 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7.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及时更新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市内主要救援队伍、部分应急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7.9 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信部门会同供电公司等开展电力供应恢复工作,确保在应急状态下供电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障群众基本用电需求。
7.10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根据需求不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
7.11 疏散避难与安置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宣传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工贸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8.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进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演练。
8.3 预案修订
发生下列情况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大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1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一、工贸行业重大隐患辨识
(一)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有色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四) 建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五) 机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六)轻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七)纺织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八) 烟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九)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十)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十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十二)以上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工贸行业危险因素分析
全市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主要分布在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行业涉及门类多、数量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较多。
在这些工贸企业存在中涉有限空间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涉氨制冷企业、以及商超、酒店宾馆人员密集场所等。经综合分析,可能引发重大(IV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类型包括:火灾爆炸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灼烫事故等。
(一)火灾爆炸事故
1.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废弃材料堆放不及时清理等遇明火爆炸;
2.当煤气和空气混合,煤气中的可燃性气体和空气中的氧进行强烈的氧化反应,与明火发生爆炸;
3.炉下区域有积水,高温钢水冲入爆炸;
4.在氧气、乙炔和燃气瓶、罐附近有吸烟和有明火,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5.电炉直接排烟除尘系统未设置泄爆措施,造成除尘系统爆炸;
6.水冷炉壁烧穿引发钢水爆炸;
7.车间内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权限引起爆炸。
(二) 触电事故
1.身体触及漏电的导线、电缆和绝缘破坏或接地装置失去防护性能的设备;误触带电体或在小于安全距离下接近高压,如携带过长工具接触电线、架线、靠近高压线路等;
2.违反操作规程,如带电作业、非专职电工操作等;
3.停电检修时未停电、停错电或与邻近的带电体间未加防护遮拦;检修工作未完提前送电、或停电后未挂停电检修标志牌,未加闭锁或锁闭不可靠,未设专人看管,其他人员误以掉闸而误送电等;
4.安全电压不符合规定,照明电压超过220V;潮湿部位电压超过36V,移动电动工具的电压超过127V;
5.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配件、金属外壳未进行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良;
6.配电设备未设避雷针(带)、接地保护等可引起直接雷击或感应雷击。
(三)中毒事故
1.有限空间窒息中毒。有限空间指是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完成指定的工作,但较为狭窄或空间处于相对封闭、半封闭状态;作业人员进入该场所,存在缺氧或易遭受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氰化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2.煤气中毒。煤气中含大量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苯、酚、氨等。高炉煤气和发生炉煤气含一氧化碳高,吸入人体后,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素化合,使血液失去输氧能力,引起中枢神经障碍、轻者头疼、晕眩、耳鸣、恶心、呕吐、重者两腿不听指挥、意志障碍、吐白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的昏迷以至死亡;
3.氮气中毒。贮罐在修理过程中若罐内物质抽取或清洗不干净时,排除不及时,有可能引起窒息中毒伤害事故。
(四)灼烫事故
1.高温热源、金属液体,炉渣均为高温物质,如在事故状态下与人体接触或在高温热源旁长时间工作,均有造成作业人员高温灼伤的危险,严重时可能会危及生命;
2.酸洗过程需使用硝酸、硫酸、氢氧化钠等均为腐蚀品,有造成人员化学灼伤危险;
3.高温蒸汽泄漏喷出或操作人员触及高温表面,均有造成作业人员高温烫伤危险。
(五)其他事故
机械伤害:机械设备快速转动部件、快速移动部件、摆动部件、啮合部件等,如果缺乏良好的防护设施或操作使用维修不当,都可能伤及手脚头发等部位。
起重伤害:冶金等工贸企业行车多,在运行,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起重伤害。
1.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忽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障(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重物坠落或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件破坏、坠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2.起重机失稳倾翻。由于操纵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回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地基沉陷和坡度、风载荷作用等,导致起重机倾翻或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起重机回转时,其尾部与建筑物、堆放物或其它设施之间发生的事故。运行机构的操纵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均为挤压伤害事故;
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在正常生产巡查和设备维修时,可能发生高处作业人员的坠落和高空坠物伤人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企业安全设施配备到位。包括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工艺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电气、消防等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建筑、结构安全技术措施,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及设施及现场施工等其他防护措施。
(二)针对较大及以上风险企业,应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均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演练,确保培训到位。
(三)针对重大、较大风险企业,建立“一企一策”,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增设安全设施、工艺改造等措施,切实降低和管控企业安全风险。
附件2
事故信息上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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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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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得到信息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上报信息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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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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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启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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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描述: (简单描述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类型、初步判断的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和事故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截至上报时间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以及失踪人数等) | |
处置情况及可能后果: (描述事故采取的措施、事故的发展态势以及事故的控制情况) |
报送人: 单位: 时间:
附件3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4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一、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从事故现场疏散出的人员,应集中在事故现场上风方向较高处的安全地方,并与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
(2)进行事故救援前,必须了解粉尘爆炸的特性,确定爆炸下限、确定释放源等;
(3)正确选用灭火剂,活泼金属粉尘如镁粉、铝粉等在高温下易与水、二氧化碳、氮气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更多易燃易爆物质;
(4)在进行粉尘火灾扑救时,要尽量避免使沉聚粉尘形成悬浮粉尘而引发二次爆炸,即避免用强压力驱动器的灭火器或灭火措施;
(5)救援过程中注意实时监测事故现场空气成分,粉尘爆炸中伴随着不完全燃烧,燃烧气体中含有大量的CO和其它有毒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故;
(6)抢救所用工具、照明灯必须防爆,抢救人员不准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
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2)有限空间救援空间狭小,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救援前注意监测受限空间空气成分或进行机械通风,为事故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3)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严防事故现场周围暗流的渗透或突然涌入、建筑物的坍塌或其它流动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流动;
(5)救援环境昏暗的,应使用36 V以下安全行灯;
(6)抢险过程中,有限空间内救援人员与外面救援监护人员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确定好联络信号,在抢险人员撤离前,救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三、锅炉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救援前确认锅炉周围建(构)筑物的损害情况,防止坍塌;
(2)注意确认锅炉周边建筑内是否存在可燃物质并及时移除,防止引起锅炉周围设备(设施)二次爆炸和火灾;
(3)根据爆炸现场情况,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4)对于受伤人员可用冷水或是冰水浸泡、冲洗烫伤或烧伤的部位,以减轻皮肤的损伤,若皮肤已出现水疱,可用消毒针刺破水疱,挤放出液体;如果皮肤的水疱已破或已剥落,有条件的话可用消毒的纱布暂时包扎;如果致伤的部位不能包扎,宜采用暴露法,使创面干燥,减少感染的机会;
(5)救援过程中注意实时监测事故现场空气成分,以防锅炉爆炸破片造成其他工艺设施有毒物质泄漏;
(6)在救援过程中严密勘察周边建筑物结构是否变形,防止建筑物坍塌引发次生事故。
四、坍塌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要专门成立侦察小组和观察哨,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侦察并观察建(构)筑物异常变化情况,及时提供可靠信息;
(2)在确定了失踪人员位置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救作业面,并对作业面周围威胁抢险人员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
(3)如有人员被埋应采用人工方式挖开土,不得使用铁镐头等坚硬锐利的工具作业,以防止二次伤害;
(4)当发生坍塌事故后,可能造成煤气、天然气管道的断裂和液化石油气罐等可燃气体的泄漏,要组织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或准备排险作业,防止发生爆炸;
(5)居民建筑物坍塌要组织人员寻找被埋压的液化石油气罐体,并将罐体疏散到安全地带进行堵漏降温处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现场中的潜在危险性;
(6)当塌方段有渗水时,采用塑料管对渗水进行引流处理,防止渗水软化塌方土体,引起连续塌方事故;
(7)对受灾群众早期积极地进行抗休克、抗中毒、抗脑水肿、抗肺水肿治疗,为防止继发性损伤,现场救护必须遵守和听从负责人的指挥,与消防部门共同制定救出计划,并确认自身的安全装备和着装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护;
(8)若坍塌现场存在有毒物质或已有遇难者且救援时间超过 3 天,应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五、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救援前必须了解生产工艺、设备特性、储存或者使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容器的容积、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2)要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3)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标志,布置警戒人员,严控人员出入;
(4)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5)对事故现场内能够与泄漏物品发生化学反应的化学物品要立即转移,难以转移的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引起爆炸等次生事故;
(6)根据泄漏毒物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物质进行稀释降毒;
(7)救援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进入现场救援,根据情况选择佩带空气呼吸器、防化服,在参与救援时如果感到呼吸困难应及时撤离现场。
六、大面积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低压触电,首先应迅速切断电源,若电源开关距离较远,可用绝缘体拉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用带绝缘柄的工具切断电源;
(2)高压触电,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3)切勿用金属材料或潮湿物体救护他人,不可接触触电者身体,以防自己触电;
(4)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治,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
(5)若触电者处于高处,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
(6)排除漏电源后应对漏电源周围进行检测,并对触电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修,防止因漏电而造成其他衍生事故。
七、高温液态熔融金属爆炸喷溅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立即停止作业,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迅速组织事故区域内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
(2)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
(4)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5)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6)严禁直接用水喷射液态钢水、铁水及燃烧的煤粉降温,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八、燃气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以及爆炸地点燃气残留情况及周围环境,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和次生火灾、中毒事故的可能性;
(2)发生物理爆炸时重点关注爆炸现场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发生化学爆炸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现场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监测;
(3)根据爆炸范围、着火区域、风向等建立警戒区,设立明显标志,通知警戒区内人员迅速撤离,禁止一切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并对警戒区内可燃气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调整警戒范围;
(4)燃气爆炸事故往往伴随着建筑物开裂、垮塌等次生事故,警戒疏散区应适当扩大,对爆炸点周边建(构)筑物稳定性进行检测;
(5)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先切断燃气来源、总电源,后灭火;
(6)注意防止引起周围设备(设施)二次爆炸和火灾,可对周围设备(设施)使用大量消防水进行降温(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除外),防止事故扩大;
(7)救援人员需注意自身安全防护,避免触电、中毒、窒息等伤亡事故,严禁使用非防爆救援装备进入事故现场救援;
(8)若有再次爆炸、建筑物坍塌危险,现场指挥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车辆撤离现场。
九、高炉垮塌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
(2)发生塌炉时,应尽快将炉内钢水倒入钢包或应急事故坑(槽)内,检查塌炉情况及部位;
(3)在倒炉前与炉下联系,确保应急事故坑(槽)干燥、周边无人及安全可靠,防止因高温熔融液态喷溅或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妥善处置和防范有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根据现场坍塌及燃烧产物的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有毒气体扩散所涉及到的范围等确定警戒隔离区;
(6)溢流、泄漏地面的铁水、钢水在未冷却之前,严禁用水扑救,防止水出现分解引起爆炸,并切断钢水、铁水与水接触的任何途径;
(7)高温液体溢流地面遇有乙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如不能及时搬走,要采取降温措施;
(8)倒尽炉内钢水后对塌炉区域重新进行补炉或停炉更换炉衬,补炉后的第一炉冶炼时期,要设立“禁止牌”,人员绕道行走,远离危险区域。
十、电气类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发生电气火灾时,需第一时间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拨出电源插头等),如果带负荷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2)当电源线不能及时切断时,及时通知变电站从供电始端切断电源,同时使用现场配置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泡沫灭火器等)扑救;
(4)大型旋转电机、叶轮起火燃烧,可用水蒸气和喷雾水扑救,切忌用砂土扑救,以防硬性杂质落入电机(叶轮)内使其绝缘和轴承受到损坏而造成额外损失;
(5)变压器、油断路器等注油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且有大量油流出加剧火势时,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水扑救,流散的油火也可用砂土压埋;
(6)为了争取灭火时间或因特殊情况不允许断电时,可进行带电灭火以减少损失,但扑救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
(7)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采用直流水枪灭火时,水枪的喷头必须用软铜线接地,喷头与带电体之间距离:110千伏要大于3米,220千伏要大于5米;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机体喷嘴距带电体的距离:10千伏要大于0.4米,35千伏要大于0.6米。
十一、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易燃物较多,堆放集中,易向四周发展蔓延,应将灭火主要力量部署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2)注意观察库房和堆垛受火势威胁情况,防止库房和堆垛坍塌伤人;
(3)扑灭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一般应使用开花、喷雾水流,防止粉尘爆炸和水渍损失;
(4)烟草、轻工、纺织类物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物资单一,存放物品易燃却不易爆,仓库人员失踪几率低,但火灾经济损失极大,切忌在不清楚情况的时候莽撞的大面积射水进攻,从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5)在扑灭明火后,要组织人员和机械进行翻垛检查,彻底消灭垛内阴燃火势,防止复燃。
十二、危化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必须正确选择行车路线、停车位置、作战阵地;
(2)不准盲目灭火,防止引发爆炸;
(3)化学品燃烧时严禁向火焰喷射口射水,防止燃烧加剧;
(4)当贮罐火灾现场出现罐体震颤、啸叫、火焰由黄变白、温度急剧升高等爆炸征兆时,指挥员应果断下达紧急避险命令,参战人员应迅速撤出或隐蔽;
(5)严禁处置人员在泄漏区域内下水道等地下空间顶部、井口处滞留;
(6)严密监视液相流淌、气相扩散情况,防止灾情扩大;
(7)注意风向变换,适时调整部署。
附件5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序号 | 片区划分 | 队伍全称 | 专业 分类 | 人员 总数 (名) | 消防车 (辆) | 驻地 |
1 | 华安县福建土楼(华安)旅游区 | 仙都政府专职 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仙都镇大地村大光57号 |
2 | 华安县 丰山镇 | 丰山政府专职 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12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湖坪村移民创业园2栋 |
3 | 华安县 华丰镇 | 华安县消防 救援大队 | 政府专职 | 17 | 6辆 | 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南路34号 |
4 | 龙海区 程溪镇 | 程溪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9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改革路1号 |
5 | 龙海区隆教畲族乡 | 隆教乡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4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红星村山尾庙15号 |
6 | 龙海区 紫泥镇 | 紫泥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绿洲路1号 |
7 | 龙海区 榜山镇 | 榜山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5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平宁村和兴路2号 |
8 | 龙海区 海澄镇 | 海澄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8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民政路110号 |
9 | 龙海区 港尾镇 | 正新(漳州)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专职消防队 | 企业专职 | 46 | 3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青石路15号 |
10 | 龙海区 白水镇 | 白水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碧溪路37号 |
11 | 龙海区 东园镇 | 东园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8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东园镇东园村后坑88号 |
12 | 龙海区隆教畲族乡 | 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 | 企业专职 | 20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隆教乡白坑村陈厝前46号 |
13 | 龙海区 东泗乡 | 东泗乡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1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东泗乡碧浦村16号 |
14 | 龙海区 浮宫镇 | 浮宫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4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镇前路53号 |
15 | 龙海区 港尾镇 | 港尾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9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太武路93号 |
16 | 龙海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 漳州经济开发区 店地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14 | 1辆 | 漳州经济开发区 玉山路118号 |
17 | 龙海区 九湖镇 | 九湖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10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九湖镇九湖镇岭兜村7号 附近100米 |
18 | 龙海区 颜厝镇 | 延厝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11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延厝镇后垅村后垅220号 |
19 | 平和县 南胜镇 | 南胜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南胜镇环城路96号 |
20 | 平和县 芦溪镇 | 芦溪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2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芦溪镇府前街110号 |
21 | 平和县 九峰镇 | 九峰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0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2号 |
22 | 平和县 坂仔镇 | 坂仔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5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坂仔圩58号 |
23 | 平和县 山格镇 | 山格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4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白楼村红楼110 |
24 | 平和县 五寨乡 | 五寨乡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3 | 0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五寨乡兴寨路43号 |
25 | 平和县 大溪镇 | 大溪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1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大溪镇江寨村双木林110号 |
26 | 龙文区 郭坑镇 | 郭坑政府专职 小型消防站 | 政府专职 | 8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591号 |
27 | 平和县 国强乡 | 国强乡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国强乡延安路281号 |
28 | 平和县 秀峰乡 | 秀峰乡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6 | 0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秀峰乡秀峰村秀峰圩2号 |
29 | 龙文区 景山街道 | 漳州市龙文区 朝阳政府专职 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23 | 4辆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龙浦路19号附近 |
30 | 平和县 安厚镇 | 安厚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1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安厚镇龙东居委会郑和路1号 |
32 | 南靖县 龙山镇 | 龙山镇政府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0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龙山村龙门路84号 |
33 | 平和县 霞寨镇 | 霞寨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2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霞寨镇龙文路1号 |
34 | 云霄县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 云霄县消防救援 大队常山消防站 | 政府专职 | 17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六队 曼谷绿道22号 |
35 | 长泰区 武安镇 | 武安镇政府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复兴北路1号 |
36 | 长泰区 长泰经济开发区 | 漳州市立达信电光源有限公司 微型消防站 | 企业专职 | 20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兴泰开发区兴达路1号 |
37 | 南靖县 靖城镇 | 漳州高新区靖圆镇村管理办公室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10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科技路12号后面500米 |
38 | 长泰区 国营 古农农场 | 古农农场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8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银塘街146号 |
39 | 长泰区 长泰经济开发区 | 兴泰开发区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东区196号 |
40 | 长泰区 岩溪镇 | 长泰区岩溪小型站 | 政府专职 | 10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建国路131号 |
41 | 长泰区林敦工业区 | 林敦工业区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枋洋镇石桥路133号 |
42 | 长泰区 马洋溪生态旅游区 | 马洋溪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66号 |
43 | 平和县 崎岭乡 | 崎岭乡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12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崎岭乡奇兰路69号 |
44 | 漳浦县
赤湖镇 | 漳浦县赤湖消防 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15 | 3辆 |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赤湖镇东城村沙园148号 |
45 | 龙海区 角美镇 | 漳州台商投资区 政府专职龙池 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20 | 4辆 | 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鸿渐村2号 |
46 | 龙海区 角美镇 | 漳州台商投资区 消防救援大队 | 政府专职 | 35 | 4辆 | 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沙坂村中闽大道33号 |
47 | 龙海区 角美镇 | 漳州台商投资区 政府专职龙江 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15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江村龙江129号 |
48 | 漳州市 诏安县 | 诏安县金都政府 专职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25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金星乡金都大道119号 |
49 | 长泰区 陈巷镇 | 陈巷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24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陈巷镇福照路307号 |
50 | 长泰区 枋洋镇 | 枋洋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8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枋洋镇赤岭村98号 |
51 | 南靖县 书洋镇 | 南靖县土楼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20 | 0辆 |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x562书洋镇派出所西北侧约80米 |
52 | 长泰区 坂里乡 | 坂里乡政府 专职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新村石碑69号 |
53 | 平和县 长乐乡 | 长乐乡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2 | 0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长乐乡下坪路1号 |
54 | 长泰区 武安镇 | 山鹰纸业消防站 | 企业专职 | 7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官山工业区武兴路1号 |
55 | 云霄县 和平乡 | 和平乡二级乡镇 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22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和平乡新楼3号 |
56 | 云霄县 陈岱镇 | 陈岱镇半专业 森林消防队 | 政府专职 | 21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聚星路48号 |
57 | 云霄县 经济开发区 | 云霄县经济开发区一级乡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5 | 2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霄县经济开发区光电北路9号 |
58 | 云霄县 下河乡 | 下河乡二级乡镇 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霄县下河乡华荣里1号 |
59 | 云霄县 火田镇 | 云霄县火田镇一级乡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政和社区政和路59号 |
60 | 云霄县 莆美镇 | 云霄县莆美镇二级乡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20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莆政路66号 |
61 | 云霄县 马铺乡 | 云霄县马铺乡二级乡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3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马铺乡马铺村马铺圩1号 |
62 | 云霄县 云陵镇 | 云霄县云陵镇 半专业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云霄县云陵镇江滨路168号 |
63 | 云霄县 东厦镇 | 云霄县东厦镇二级乡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6 | 1辆 | 云霄县东厦镇下料403号 |
64 | 云霄县 列屿镇 | 云霄县列屿镇二级乡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4 | 1辆 | 云霄县列屿镇城内村168号 |
65 | 平和县 文峰镇 | 文峰镇专职队 | 政府专职 | 13 | 1辆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峰路6号 |
66 | 龙海区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 漳州经济开发区 凌波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33 | 5辆 | 漳州经济开发区凌波社区泰山路20号 |
67 | 漳浦县 绥安镇 | 漳浦消防救援队 | 政府专职 | 45 | 11辆 | 漳浦绥安 |
68 | 漳浦县 赤湖工业园区 | 漳浦县赤湖 消防救援站 | 政府专职 | 15 | 3辆 | 漳浦赤湖 |
69 | 漳浦县 绥安镇 | 漳浦安然燃气 应急救援队 | 企业专职 | 17 | 0辆 | 漳浦绥安 |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