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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漳安委办〔2024〕41号

各县(区)安委会,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3月30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5日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专项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5 防治专家组

2.6 应急抢险队伍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评估

4.1.1 预防

4.1.2 监测

4.1.3 评估

4.2 预报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指挥协调

5.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5.6 处置措施

5.7 响应升级

5.8 社会动员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人员防护保障

7.8 通信和信息保障

7.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 科技支撑保障

7.12 气象服务保障

7.13 法制保障

7.14 其他应急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宣传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修订

8.4 预案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9.2 制定与解释

附件

附件1: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表

附件2: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通知书

附件3: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漳州市地形起伏大,构造发育,岩土体风化强烈,台风暴雨多,地质环境条件相对脆弱,历来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全市地质灾害的类型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主要分布于324国道以西山区县份,地质灾害的发生发育与地形和岩性等关系密切,并受强降雨和工程活动诱发。孕灾地形上,易发生在坡度15度以上斜坡;发灾时间上,易发生于5-6月强降雨期和7-9月台风暴雨期;成灾部位上,易发生在房前屋后削坡、道路边坡、顺坡弃土等地段,具有“区域性、群发性、多发性、突发性”的特点。截至2024年3月27日,我市共有地质灾害点311处,高陡边坡1579处,受威胁人数2万多人,防治形势严峻。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漳州市应急工作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凡漳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本预案启动时,组建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第一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灾害发生后,依情形可确定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一名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粮储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气象局、通管办、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国网漳州供电公司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类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中的其他工作;

(2)贯彻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及省政府抗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决定有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大事项;

(5)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6)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24小时报警联系电话号码0596-2030003、传真号码0596-2027220。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灾情监测组、灾情信息组、抗灾保障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

(4)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做好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有关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地质灾害技术支撑队伍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抢修。协助指导灾区乡镇农村供水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协助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次生洪涝以及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相关地方和部门做好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应急救灾相关领域项目,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市应急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优先通行;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应急局做好中央、省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市住建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建筑边坡工程隐患排查和抢险。组织灾区城市供水单位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巡查、修复,保障城市生活供水。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指导开展灾区国有土地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危房安全隐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

市城管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灾区供气单位加强对供气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气;组织灾区供气单位抢修因灾受损供气设施,尽快恢复供气。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组织运力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文旅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A级旅游景区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指导A级旅游景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商务局:抢险救灾期间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在抢险救灾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资的流通、使用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国网漳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专项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专项指挥部。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抢险救灾)专项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抢险救灾)专项指挥部权责,依照本预案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权责执行。

2.5 防治专家组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省闽南地质大队、省闽东南地质大队、省196地质大队等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与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组。

2.6 应急抢险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建专业抢险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乡镇街道以及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应加强培训与演练,并在险情发生的第一时间组织民兵、村居民志愿者等开展应急抢险。

应急抢险队伍由应急、消防、公安干警、武警、民兵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需要,及时组织、调度应急抢险队伍,对抢险救灾提供支持。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评估

4.1.1 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4.1.2 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铁路、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应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前、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4.1.3 评估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病残、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4.2 预报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局和预警所在地的区政府。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漳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公众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6)预警信息的调整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灾情信息报告要求。①实施灾情速报机制。依照福建省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从县级、市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时间限定,接报或发现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需在15分钟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并且留有时间,确保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能在本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速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需在15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进行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需在15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同时速报省应急管理厅。②书面报告时限。接报或发现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特殊情况下,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电话:0596-2056161)、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0596-2025655)报告。

(3)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4)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

(5)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6)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华侨、港澳同胞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并协助处置。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工作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和自然资源局值班室报告。

5.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市专项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专项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专项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专项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专项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专项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专项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3)市专项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专项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政府配合,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局局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参与应急处置的市消防支队、驻漳州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5.6 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属地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5.7 响应升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专项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指挥和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专项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福建省或其他省(市)或应急管理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福建省政府或应急管理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啊件处置。

5.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9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5.10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6 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6.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2 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

市专项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6.4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地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市消防支队、武警部队、驻漳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利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地质灾害应急资金按照《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 物资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商务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各级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牵头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6 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7 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地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7.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7.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消防支队、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和各地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政府、市应急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7.11 科技支撑保障

由市科技局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研发,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7.12 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7.13 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期间,市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7.14 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宣传

市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专项指挥部和市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市专项指挥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三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市专项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8.3 预案修订

发生下列情况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大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与当年度《漳州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配合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本预案所称地面塌陷,是指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附件1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表

             报送时间:       

地质灾害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质灾害发生地点:   区   街道   社区    路

地质灾害

类型

灾情: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其他

险情:□崩塌险情  □滑坡险情  □泥岩流险情  □其他

灾害影响程度:

 

初步判定的灾害级别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成因、经过、损失和影响:

 

已采取措施及效果:

 

发展趋势及对策建议:

 

现场联络方式: (一)现场指挥官:        联系电话:

(二)第一联络员:        联系电话:

(三)第二联络员: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电话:          审核人:        

 

附件2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通知书

 

      

          分,      街道     社区发生一起    地质灾害(险情),初步判断为  级。

根据《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现决定启动  级响应,请你单位按照《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现场联系方式:1. 现场指挥官:    联系电话:

     2.第一联络员:    联系电话:

     3.第二联络员:    联系电话: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年   月   日

 

附件3

 

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片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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