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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漳安委办〔2024〕42号

各县(区)安委会,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安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6月17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5日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3.2 市专项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3.3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3.3.1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3.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3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责

3.6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3.7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3.8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4.2.2 预警信息报告的内容

4.2.3 预警信息报告的形式

4.2.4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事故报告的程序

5.1.2 事故报告的内容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程序

5.3.1 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5.3.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5.3.3 市专项指挥部响应

5.3.4 事发地政府响应

5.4 现场处置措施

5.4.1 事故现场一般处置措施

5.4.2 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与抚恤

6.3 总结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7.4 救援装备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应急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宣传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修订

8.4 预案实施

附件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2: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附件3: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4: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漳州市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较大事故(Ⅲ级);

(2)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处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与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相衔接,同时也是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镇街等基层行政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2 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

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故主要是:露天矿山、排土场坍塌滑坡、尾矿库溃坝、地下矿山冒顶片帮、火灾爆破等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见附件2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

3.2 市专项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漳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领导、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卫健委、应急局、气象局、通管办、消防支队总工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3.3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3.3.1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非煤矿山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0596-2030003、传真号码0596-2027220。

3.3.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市专项指挥部领导下,具体承办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牵头市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3.3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办: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和调集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急资源,负责向市政府相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救援情况和传达上级指示等。

(2)市应急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向市专项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制定和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指挥机构、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市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抢险,制定和组织实施灭火方案,参与采掘面崩滑、尾矿库坝溃坝、排土场发生泥石流等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5)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8)市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

(9)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事务。

(10)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办证非煤矿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现场所能收集掌握的基础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供市专项指挥部决策。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三定”方案职责分管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提供掌握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发改委:对涉及职责分管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提供掌握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15)市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6)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事故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纳入。

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或者市专项指挥部任命。

现场指挥部职责: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市专项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进行设立,并可增减调整):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救援队伍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职责: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现场各工作小组的分工协作,及时处置突发灾变。

(2)抢险救援组:由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和市专项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职责:主要研究制订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抢险救灾安全保障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

(4)医疗救治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市卫健委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

(5)物资供应组:由当地工信、交通和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工信局负责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6)治安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和安抚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单位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和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维稳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宣传、应急管理等人员组成,市委宣传部和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职责: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做好新闻报道。

3.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6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装备或技术等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7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级和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分别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县级政府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3.8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力量等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建立健全事故监测网络。市应急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源分布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源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双重预防体系有关制度,建立体系运行长效机制。根据相关要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危险源、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辖区应急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责任人。

市应急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危险源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4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以下所列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蓝色预警(Ⅳ级):可以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4.2.2 预警信息报告的内容

预警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4.2.3 预警信息报告的形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报刊、通讯、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对矿区周边可预见影响的单位(村)、住户逐个进行通知等方式。

4.2.4 预警行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严重可发布可能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预警信息,市专项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局。

5.1.1 事故报告的程序

发生事故: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可实施能驾驭的自救和互救。

(3)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以下简称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县级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5)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塌方、冒顶冒帮、中毒窒息、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导致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市应急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采用电话或传真、人员直接速报方式在15分钟内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并在1小时内依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6)市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全市事故报告信息。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5.1.2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速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2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组织实施,按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开展事故救援。

(2)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Ⅲ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部组织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级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局矿山安全监管负责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救援。

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 响应程序

5.3.1 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

(1)需在规定时向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可实施能驾驭的自救和互救。

5.3.2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1)立即分别向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2)立即向市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4)草拟工作组组成人员,报市专项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6)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市专项指挥部,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5.3.3 市专项指挥部响应

(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

5.3.4 事发地政府响应

接到一般事故信息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事发地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应急局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5.4 现场处置措施

5.4.1 事故现场一般处置措施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组织救治伤员,根据救治需求,组织专家拟定医疗救治方案。做好伤员救治、转运、收治工作,收集报告动态信息,组织开展临床救治工作评估一下,必要时,协调上级卫生部门专家支援。

(3)组织现场人员、应急专业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尽快了解周边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及重要目标物损毁情况等信息;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安排、调度及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9)必要时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指定有关的设施、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14)协调有关企业生产、供应、运输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15)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1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4.2 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

坍塌、滑坡、火灾、爆破、溃坝、排土场坍塌、泥石流、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4)

5.5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负责重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现场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批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问题。

5.6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市专项指挥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6.2 社会救助与抚恤

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因公牺牲者依据相关政策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6.3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完成后应及时报送市专项指挥部及事故调查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专项指挥部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和及时更新。

发生一切紧急情况求救电话:

各级公安(110、122)   消防(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电力抢修(95598)

污染事故(12369)     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

7.2 应急队伍保障

依托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护队等相关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7.3 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4 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企业、本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非煤矿山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5 物资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7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非煤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7.8 应急经费保障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确保应急经费到位,主要用于添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应急管理及培训、应急演练等相关费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宣传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非煤矿山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8.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进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演练。

8.3 预案修订

发生下列情况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大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注:表中所列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1.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截至2024年8月)

全市在册纳入监管(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等)持证非煤矿山企业共有55家,其中:露天矿山31家、地下矿山2家,共33家(生产13家、在建8家、停产停建12家);尾矿库1地质勘探单位2家、采掘施工单位1家、地热温泉等危小矿山企业合计18家。

2.风险分析

露天矿山主要分布在华安县、南靖县、云霄县、平和县、诏安县、漳浦县、龙海区等地区。此类非煤矿山,容易产生边坡较高、采用爆破开采及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等情形,导致发生坍塌滑坡、火药爆炸、爆破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尾矿库主要分布在平和,可能发生溃坝、坍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等事故,存在对下游区域人员或建构(筑)造成严重危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非煤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我市露天矿山主要分布在华安县、南靖县、云霄县、平和县、诏安县、漳浦县、龙海区等地区,较易产生边坡较高、采用爆破开采及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等问题,导致发生坍塌滑坡、火药爆炸、爆破事故情形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地下矿山分布在华安县、平和县,易发生冒顶片帮等生产安全事故。尾矿库主要分布在平和,可能发生溃坝、坍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等事故。

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露天矿山:坍塌滑坡、火灾、爆破或火药爆炸等;

(2)地下矿山:冒顶片帮等;

(3)尾矿库:溃坝、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4)排土场: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三、防范措施

(1)企业安全设施配备到位。包括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工艺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电气、消防等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建筑、结构安全技术措施,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及设施及现场施工等其他防护措施。

(2)配套专业的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装备和保障物资的配备。

(3)企业应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4)针对重大、较大风险企业,建立“一企一策”,提出

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增设安全设施、工艺改造等措施,切实降低和管控企业安全风险。



附件3

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片


 

附件4

 

不同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1 技术措施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他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1.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2.采空区塌陷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1 技术措施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2)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3)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他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2.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若是地压事故,应注意发生地之外由于冲击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稳定情况,预防因采空区进一步塌陷扩大事故;塌陷至地表的,应重视地表的环境条件及对井下的影响;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塌陷影响区内。

3.冒顶片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1 技术措施

(1)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地点及其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井巷参数等影响因素;

(2)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3)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有关资料,查明被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4)确定救援方案;

(5)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与相应安全措施;

(7)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8)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3.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救险过程中清理坍塌堵塞物时,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若因大块岩石、木柱、金属网架等物压住受困人员时,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等工具进行处理,慎用镐刨、锤砸等方法扒人或破解岩石,防止伤害遇险人员;

(4)设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侧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透水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1 技术措施

(1)查明透水点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表等相关水体的水力联系等情况;

(2)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涌水来源、涌水量及其影响范围;

(3)核实矿井最大排水能力、短期内可能增加的排水设备、需要外部调配的排水设备;

(4)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有关资料,确定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6)确定救援方案;

(7)做好供电保障工作,确保满足井下排水及其他救援用电需要;

(8)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9)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他防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

(10)根据水位上升等相关情况,分析决定是否切断受灾地点的供电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

4.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外部水源灌入井下。

 5.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1 技术措施

(1)查明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和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

(2)加强矿井通风、必要时井下受困及相关人员启用压风自救系统;

(3)确定救援方案;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修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

(5)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采用反风措施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相关人员;

(6)确定清除产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2 注意事项

(1)安全撤出影响区内的遇险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专人监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影响区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6.1 技术措施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6.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7.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7.1 技术措施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井巷工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对于地下矿山,应注意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地下矿山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火灾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区域蔓延;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采场、边坡、空区等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防止与救援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8.坠罐跑车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1 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线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救灾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9.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置措施

9.1 技术措施

(1)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2)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漫堤/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

(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查看原设计有关资料,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5)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制定科学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9.2 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事故的扩大。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10.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处置措施

10.1 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2 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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