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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应急规〔2024〕2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行动,有序推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形成和救援能力提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市级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命名的在漳各行业、各地方专业队和社会应急救援队。

第三条 市级队伍以“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对综合性救援力量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级队伍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纳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指挥调用,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队伍选定

第六条 市级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救援队员具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资格(其中指挥员应拥有3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救援队员应拥有2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队伍人数20人以上、平均年龄50周岁以下;

(三)配备较大、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专业物资装备;

(四)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五)有相对独立的应急救援培训和物资装备存放场所,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和实战演练;

(六)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医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漳州市范围)应急救援任务。

第七条 市级队伍按照队伍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

(一)申报推荐。符合市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附件1)、队伍(人员)物资、装具配备、应急处置预案及参加(一般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荐,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前注册登记的无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选定。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业绩、培训演练、装备配置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纳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

(三)命名公布。通过审核的队伍,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发文正式命名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授牌。

第八条 市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未把救援目标和确保救援队员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的;

(二)执行任务时不服从相关部门指挥调度,情节较为严重或影响行为恶劣的;

(三)在执行任务行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相应责任的;

(四)在执行救援任务数据统计上报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机制,情节较为严重或影响较为恶劣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应急救援任务、实战演练情况等虚假信息的;

(六)主动要求退出的;

(七)管理混乱、队伍建设不符合市级队伍基本条件的。

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函告其业务主管部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负责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市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各市级救援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章  指挥调动

第十条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或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调度市级队伍参与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市级队伍同时接受县级以上驻地人民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动指挥,执行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一条 市级队伍需跨区域抢险救援时,由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附件2),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市级队伍参加救援(附件3),并向市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附件4),遇到紧急情况可待救援结束后,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队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灾害事故公告,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报参加跨设区市增援行动的,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请示或商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同意批准后,向市级队伍下达前往增援指令(附件4)。

第十三条 调度指令一般以书面指令形式下达。灾情紧急时,可先通过微信、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调度指令必须存档,存档时间为调度时间起2年期内。

第四章  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市级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调动指令;市级队伍接到调动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漳州市应急管理局(附件5)。

第十五条 市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队伍实行事故灾害救援现场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禁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救援事故和灾害。

第十七条 市级队伍现场指挥员必须负责本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全权负责,抢险救援行动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的实施救援。在应急处置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市级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下达撤离命令,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市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终止救援行动,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组织移交任务,经现场指挥机构或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7日内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现场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队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建立队伍相关负责人(骨干)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第二十条 市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负责市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市级队伍组织开展业务指导、指挥调度、考核评定、培训演练,建立共训共练、联勤联动机制,提升市级队伍与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联动单位整体合作水平,提升实战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级队伍应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所属人员、装备物资管理,定期开展演练培训,积极面向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漳州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派,积极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市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仅限于在认定期内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任务时使用,不得将市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用作与应急抢险救援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级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将人员规模、装备设施、规章制度、队伍训练演练和抢险救援情况向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市级队伍人员、装备、驻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队伍对本队伍首发信息负责,未经授权,任何队伍、任何个人不得违规向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发布涉及应急救援任务、实战演练情况等未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五条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可以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市级队伍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级队伍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保险、抚恤等待遇。市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身风险。

第二十七条 市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抢险救援初期(突发事件发生72小时内),队员的吃、住、医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市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事发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市级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协调解决市级队伍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补给。

第二十八条 市级队伍根据调度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等活动所耗费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参加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现场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市级队伍根据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调派指令执行跨区域抢险救援行动的,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规定,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相关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队伍管理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2.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函

3.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审批表

4.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单

5.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报备表

附件1

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队伍负责人姓

 

队伍负责人联系电

 

队伍负责人单位职

 

纳入区级队伍情

 

队伍

专业

技能

资质

情况

 

 

 

 

 

装备

配置

情况

 

 

 

 

队伍基本情况(含主要救援经历)

 

集体所属单位意见

 

签字人: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县级

主管单位(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签字人:

 

     (盖章)

       

          

 

 

 

 

签字人:

 

     (盖章)

       

          

市级

主管单位(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签字人:

 

     (盖章)

       

          

 

 

 

签字人:

 

     (盖章)

       

          

附件2

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函

 

应急管理:

         时,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        地点,发生     

    灾害/事故,目前涉及  人,其中死亡  人、失踪  人、受伤  人。现因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  专业、人员、装备等应急救援力量支持。现请求贵协调级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增援单位:

  

 

 

 

附件3

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跨区调动审批表

               

填表单位:                     

申报单位

 

申报

方式

£文电

£电话

申报联系

人及电话

 

任务地点

 

任务类型

£工程救援  £地震地质 £山地救援 £危化救援 £水(海)域

£矿山救援  £防汛抗旱 £森林灭火 £航空救援 £其他

事态基本

情况

灾情险情概况:

 

 

初步判定受损情况:涉及   人,其中死亡   人、失踪  人、受伤  人、被困  人;其他损失:     

调动力量

需求

1. 人员:(   )人;2.装备:(   )台套;

3.机动车:(   )辆;4.船舶:(   )艘;

5.其他(     )。

业务科室

意见

 

 

 

    

局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4

任务通知单

 

        救援队:

         时,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        地点,发生     

    灾害/事故,目前涉及  人,其中死亡  人、失踪  人、受伤  人。请你队按照灾害事故性质、特点,携带相关装备和3日份补给,于      时,前赶赴       地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队伍到达灾区后的具体任务由       指挥部明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5

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报备表

                 

填表单位:                     

任务名称

任务类型

£工程救援  £地震地质 £山地救援 £危化救援 £水(海)域

£矿山救援  £防汛抗旱 £森林灭火 £航空救援 £其他

任务区域

£驻地市行政区内   £跨设区市    £跨省

调动力量

  

1.人员:(   )人;2.装备:(   )台套;

3.机动车:(   )辆;4.船舶:(   )艘;

5.其他(     )。

基本情况

 

填报信息

  

 

审核意见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备注

 

说明:“基本情况”填写市级队伍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调度指令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执行非市应急管理局指挥调度的救援任务情况。

 

 

 

 

 

 

 

 

 

 

 

 

 

 

 

 

 

 

抄送:市政府办,省应急厅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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