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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漳应急规〔2025〕2号

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局、财政局、消防救援大

进一步促进全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范化建设,有序推动全市社会应急力量体系形成和能力提升,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修订了《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奖励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021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有序推动全市社会应急力量体系形成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漳州市119应急救援联动办公室等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指在漳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指导,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补助机制

第四条  应急救援补助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上述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下达的命令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所生的费用,补助责任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助。

(二)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助的,以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补助,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视情适当补助。

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但因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产生较大费用的,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应急救援补助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助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误工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其他费等费用,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一)误工费:指对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工作人员的奖励费。误工费=误工费标准×救援实有人数×救援天数,误工费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规定,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应急救援队伍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救援天数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动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二)材料费:指在应急救援行动中投入的油料、药剂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三)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应急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漳财行〔2014〕19号)的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运输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四)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三项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应由申请补助的队伍自行提供第三方的价格评估鉴定材料。

第七条  应急救援补助程序为:

(一)补助审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市内应急救援行动,在本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30日内,可以向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助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并附加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项目的明细清单作为佐证材料(须由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助申请可延长3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补助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调动单位对装备(车辆)数量、工作时间、补助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补助支付: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补助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

1.由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工作的,及时支付补助费;

2.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助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助费。如事故责任单位有异议,由事发地市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商解决。

第八条  按照“谁调度、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调动单位或事发地政府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经费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将本级应急救援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履行相应保障责任。

第三章 奖励机制

第九条  仅限在民政部门注册满一年以上且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登记备案,积极参与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调动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民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按照“队伍自主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市级联合考评”的方式,每年对列入奖励范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考评,按考评结果共设置3个“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先进单位”和3个“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优秀单位”表彰名额。

第十一条  考核排名前三名的队伍授予“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先进单位”称号牌匾,每支队伍发放奖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向总分排名第4至第6名的队伍授予“年度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联动优秀单位”称号牌匾,每支队伍发放奖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评上省级以上救援队伍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具体金额按当年度应急管理事业事务专项业务费预算总额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于每年1月对照《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奖励评估细则》(附件2)对上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自评,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市或县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进行申报,逾期视同主动放弃。

受理的市或县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初评,并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自评申报和初评、审查推荐情况,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可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检验、社会评议等多种方式,对队伍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成效、保障机制、联调联战、创新能力等指标,以及平时调度指挥、救援成效、社会评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名。综合考评排名结果在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研究,列入奖励范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于每年2月提交《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申报表》(附件3),经审核后,按奖励标准、程序发放。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如在申报材料、考核评定、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良诚信行为的,将悉数追回该队伍获得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和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函报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参加县级以上应急演练、比武竞赛、处置其他突发事件的;调动单位联调专业应急救援队和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的,可以参照上述补助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补助奖励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助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1.漳州市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

2.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奖励评估细则

3.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申报表

 

 

 

 

附件1

 

漳州市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救援时段

 

救援地点

 

主要救援任务

 

调动人员和装备

1.投入车辆X辆,工作时间X小时。

2.投入设备X台/套,工作时间X小时。

3.投入人员X人,工作时间X小时

申请补助金额

(元)

1.   (元)

 

2.   (元)

 

3. 交通运输费(元)

 

4. 其  (元)

 

合  计(元)

 

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调动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单位

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申请单位需提供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相关人员、设备的证明材料;申请补偿资金需另附测算明细表及发票;应急救援队伍需承诺无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或提供政府已补助资金额度。

2.本表经调动单位审核盖章后,作为支付依据。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据此签署确认补偿费用意见。

3.本表一式4份,调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单位)、被救援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各1 份


附件2

 

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奖励评估细则

 

指标

项目

分值

考评标准

自评得分

初评得分

综合得分

队伍

管理

(扣分项)

15

1.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规定及任务要求的,每项扣2分;

2.单支队伍登记正式队员少于30人的,每缺1人扣0.5分;

3.队伍内部管理制度、预案未有效落实的,其中,制度、预案不健全的扣2分,制度、预案未落实的,每项扣0.5分;

4.队员管理松散,团结稳定性差或财务管理混乱和未完成年度、公开审计报告的,通过短期整改可规范的,每次扣5分;

5.在队伍驻地饮酒、聚会等从事救援保障无关事项的,每次扣5分;

6.正式队员未缴交意外、人身伤害等保险的,每缺1人扣1分。

7.队伍登记的正式队员中上一年度和考评当年度有违纪违法案件记录的,扣10分。

 

 

 

能力

建设

(扣分项)

15

1.队伍整体救援、救助类专业技能取证率未达到70%的,其中,专业单项匹配取证率低于60%的,每缺1人扣0.5分;

2.未执行24小时值班,每次扣1分;特殊时期未执行主管部门备勤要求的,每次扣5分;

3.每年组织全员救援类训练少于3次,或专业救援训练少于5次的,每缺1次扣1分;

4.未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医等基本保障能力,每次扣3分。

 

 

 

工作

成效

(扣分项)

20

1.无故不参与主管部门调配的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

2.未达到应急调度指令人数的,每缺1人扣1分;

3.未按任务指令集结并赶赴现场或延误战机、救援效果不明显的,每次扣10分;

4.擅自出动跨区域救援任务的,每次扣10分;

5.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盲目施救、无证上岗或未完成救援任务擅自撤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保障

机制

(扣分项)

10

1.专业救援设备(如:车辆、船艇、冲锋舟、无人机、单兵装备等)不能满足队伍规模、专业救援需要的,每缺1项扣2分;

2.未对专业救援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应急之需的,每台(套)扣1分;

3.独立办公场所面积少于100平方米或固定训练场所(地)不能满足队伍专业类别需要的,扣5分。

 

 

 

联调

联战

(得分项)

15

1.在统一调度指挥下,积极参与突发事件救援、演练、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的,每次得1分活动中成绩(成效)突出得到表彰肯定,分别按国家级得10分、省级得8分、市级得6分、县级得2分;

2.积极参与并完成市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漳州市119应急救援联动办公室等市级指挥部联调联战应急救援工作的,每1起得0.3分。

 

 

 

创新

能力

(得分项)

20

1.队伍建设、社会救助等其他综合事项受到表彰的,分别按照国家级得5分、省级得3分、市级得2分、县级得1分;

2.参与专业分类测评,其中获得3级的得4分、获得2级得10分、获得1级得15分;

3.工作成效、经验做法等得到肯定(领导批示、发文推广、会议交流、重要媒体报道或刊发等),分别按照国家级得3分、省级得2分、市级得1分。

 

 

 

平时

抽检

(得分项)

5

结合平时调度指挥、救援成效等抽检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相应得1-5分。

 

 

 

总分

100

注:

1.国家级(含部委)、省级(含省党委省政府、省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市级(含市委市政府、省厅局)、县级(含县委县政府、市局支队)。同一事项以最高级别为准。

2.总分100分,单项指标分值扣(得)完为止,其中有否决项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3.平时抽检扣分项目和分值由队伍管理部门具体填写。

 

 

 

否决项

1.在培训、训练、演练、演习、救援等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相应责任。

2.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盲目施救、无证上岗或未完成救援任务擅自撤离。

3.违反救援现场管理、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4.队员管理松散,团结稳定性差或财务管理混乱和未完成年度、公开审计报告,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5.在队伍驻地饮酒、聚会等从事救援保障无关事项,罔顾生命,被社会大众投诉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在申报、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

7.未经审批,擅自以救援队伍名义跨区开展救援及其他活动或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未经核实的应急救援任务、实战演练情况等虚假信息。

8.队伍登记正式队员中上一年度和考评当年度有违纪违法案件记录达2人次及以上。

9.未成立党组织。

10.有其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审查推荐意见

 

 

 

 

 

 

 

 

 

 

附件3

 

漳州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申报表

 

队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表彰项目

 

奖励金额

X万元

队伍建设

工作情况

(工作情况简介200字以内)

考 评 办

审核意见

 

 

 

考评组人员(签字):

时间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时间       

说明:

1.本表经单位审核盖章生效并作为奖励经费拨付依据

2.本表一式二份,奖励队伍、市应急管理局各一份。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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